1.《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貫徹落實資產評估法規范房地產估價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6]275 號);
2.《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重新調整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建辦標函〔2019〕193 號);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城規〔2019〕2 號);
4.《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建房[2011]77 號);
5.《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
6.《關于規范與銀行信貸業務相關的房地產 抵押估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06]8 號);
7.《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第 63 號公布,根據 2019 年 7 月 16 日自然資源部第 2 次部務會《自然資源部關于廢止和修改的第一 批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 級市場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4 號);
9.《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價 評估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19〕922 號);
10.《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 評估技術規范》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8〕4 號);
11.《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 員會關于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7 號);
12.《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656 號);
13.《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 592 號);
14.《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2012 年 12 月 27 日國土資源部第 56 號令公布根據 2019 年 7 月 16 日自然資源部第 2 次部務會議《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一批廢止和修 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15.《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 53 號);
16.《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 590 號);
17.《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于進一步落實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的 通知》(國土資發〔2009〕101 號);
18.《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實施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56 號);
19.《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 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9 號);
20.《國土資源部關于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07 號);
2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 知》(國辦發〔2006〕100 號);
2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 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 號);
23.《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財綜[2004]85 號);
24.《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補充規定》(京政辦發〔2002〕33 號);
25.《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財綜[2004]49 號);
26.《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4]174 號);
27.《國管局、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在京中央 單位利用劃撥土地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管房地[2003]193 號);
28.《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促進 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建住房[2002]217 號);
29.《劃撥用地目錄》((2001年10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發布);
30.《關于印發《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審批意見(試行)》和 《土估價報告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土資廳[2001]42 號);
31.《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44 號);
32.《國土資源部關于已購公有住房 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關土地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用發(1999)31 號);
33.《關于印發《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222 號);
34.《關于印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 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9]113 號);
35.《關于印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1995)國土(籍)字第 26 號);
36.《關于土地價格評估收費的通知》(計價格[1994]2017 號);
37.《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138 號);
38.《外商投資開發土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6號);
39.《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55 號);
40.《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 號);